山東力明科技職業(yè)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
山東力明科技職業(yè)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
為完善學校治理結構,規(guī)范學術委員會工作,充分發(fā)揮學術委員會作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guī)程》和《山東力明科技職業(yè)學院章程》精神及其有關條文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統(tǒng)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凡應經校學術委員會審議的議題必須經校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提交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討論。
第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開展工作時應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學術規(guī)律,堅持公正、公平的原則,營造學術自由和學術民主的優(yōu)良環(huán)境;以推動學術進步為宗旨,倡導師生不斷追求學術創(chuàng)新,堅守學術責任,恪守學術道德,維護學術聲譽。
第二章 組成與機構
第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的人數(shù)為不超過20人的單數(shù),校學術委員會中55歲以下的委員不少于三分之一。校學術委員會的組成應保持學科、專業(yè)方向的均衡和委員的代表性。成員主要為:
(一)校內有關學科的在職教授代表,其中非學院(系、所)負責人應占多數(shù);
(二)學校分管有關學術工作的負責人。
第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和副主任組成校學術委員會的常設機構,處理有關重要事務。根據(jù)實際需要,可設名譽委員。
校學術委員會可根據(jù)工作需要,設置若干專門委員會,包括學科建設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科學研究委員會、教師評價委員會、學術道德監(jiān)督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在多個相關院(系)中建立學科分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科分委員會根據(jù)校學術委員會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領導。
學院(系)應建立本單位的學術委員會,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jiān)督,并向校學術委員會提交年度報告。
第三章 學術委員會職責
第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的基本職責是:
(一)審定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yǎng)計劃和質量的評價標準;
(二)審定教師及其他專業(yè)技術職務評聘中的有關學術評定標準;
(三)審議有關規(guī)范學校學術道德與加強學風建設的重要事項;
(四)審議學科、教師隊伍建設規(guī)劃與學校發(fā)展戰(zhàn)略規(guī)劃,審議教學、科研以及有關的社會服務改革與發(fā)展的重大政策與措施;
(五)審議學科、專業(yè)設置方案,審議學術機構、院(系)設置與調整方案以及重要的教學、科研計劃方案,審議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六)審議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
(七)評定教學、科研以及有關社會服務的重要成果;
(八)評定學校自主設立的重大科研項目;
(九)審定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guī)程、學科分委會和院(系、所、實驗室、中心)學術委員會章程;
(十)對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分配和使用提出咨詢意見,對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詢意見,對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和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提出咨詢意見;
(十一)決定或審議學校授權認為應當提交決定或審議的事項,以及其他按國家或學校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決定或審議的事項。
第六條 根據(jù)工作需要,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有權聘請校內外專家組成專門委員會或專家組,就有關具體事項進行獨立調查、研究,為學術委員會決策提出建議。
第四章 委員的資格與產生
第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
有堅定正確的政治立場,擁護黨的教育方針;
為人正派、辦事公正、堅持原則、顧全大局;
取得突出教學和科研業(yè)績、工作在教學和科研第一線、在本學科領域有重要影響的教授或研究員;
(四)新增委員的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身體健康。
第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院(系)或學科分委員會推薦,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后,由校長聘任。
校長可以直接聘任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但直接聘任的人數(shù)不超過總數(shù)的十分之一。
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從委員會全體委員中民主推薦、校長提名并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后,由校長聘任。
校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從委員會全體委員中民主推薦、主任提名并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后,由校長聘任。
第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屆期五年,委員可以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每屆的新委員應不少于總數(shù)的三分之一。
第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請校長解除對其之聘任:
(一)本人書面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工作調離且不方便繼續(xù)履行職責的;
(三)以職務身份參加委員會工作的當然委員但職務發(fā)生變動的;
(四)累計三次無故不出席委員會會議,或連續(xù)兩年不能參加委員會會議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擔任委員職務的。
對違背學術道德規(guī)范、觸犯紀律紅線、危害學校學術聲譽者,報請校長撤消其委員資格。
因上述原因出現(xiàn)的委員會缺額,由相應的產生辦法補聘。
第十一條 校長提議并獲得校學術委員會半數(shù)以上委員投票通過,可對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提前解聘。新的主任、副主任人選由第八條規(guī)定的辦法產生。
第五章 委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學校有關建設與發(fā)展的信息;
(二)出席校學術委員會會議;
(三)對校學術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事項發(fā)表意見和建議;
(四)對校學術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事項進行審議或表決;
(五)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和質詢 。
第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應高度關心教學工作,重視教學質量,通過多種方式了解教學情況,以適當方式參與教學活動。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應模范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guī),遵守學術道德規(guī)范,遵守校學術委員會章程,維護學術尊嚴,公正、公平地履行職責。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對下列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一)委員在會議中發(fā)表的涉及他人、學科和單位評價的言論;
(二)學校的涉密事項;
(三)校學術委員會認為應當保密的其他事項。
有違反保密規(guī)定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委員資格。
第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討論事項與委員本人或其親屬有直接利害關系時,該委員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時應請假。不能出席會議的委員不得委托其他委員表決。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通過相關會議履行職責,每學年應至少舉行兩次全體會議。學術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會議召開之前將議題和有關材料送達參會委員。
第十七條 根據(jù)校黨委書記或校長提議或主任會議提議,或三分之一以上校學術委員會委員聯(lián)名提議,可以召開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到會人員不少于學術委員會總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會議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會議一般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委員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棄權票。贊成票不少于實到委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即為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會議根據(jù)議題,可設立旁聽席,允許相關學校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校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內如有異議,經校長提議或主任會議提議,或三分之一以上校學術委員會委員聯(lián)名提議,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對學校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fā)展、人才培養(yǎng)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和履職情況進行總結。
校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有關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校長應當作出說明。
第二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設立專門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活動經費統(tǒng)一由學校行政經費列支。辦公室的職責為保障校學術委員會的日常運行,開展學術調研和學術道德宣傳,及時向學校報告校學術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的結論。校學術委員會主辦《力明學報》刊物,發(fā)布信息,交流經驗,凝聚共識,推動工作。有關資料均應立卷歸檔。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黨委常委會審核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學術委員會辦公室。
山東力明科技職業(yè)學院學術委員會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